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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实施细则
2015-12-16 17:06:57

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及其相关业务活动,加强投资人的自律管理,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钱币邮票等收藏品交易顺利、安全、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交易中心相关管理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会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在交易中心注册会员帐户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有权参与交易中心钱币邮票等收藏品交易、经纪环节的自然人或机构。交易中心会员包含:投资人会员和经纪会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钱币邮票等收藏品全部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本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中心会员 

 

第四条 在交易中心从事钱币邮票等收藏品交易、经纪的会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交易中心的会员管理规定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第五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钱币邮票等收藏品交易、经纪的会员必须对钱币邮票等市场有基本的了解与风险认知。 


第六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钱币邮票交易、经纪的会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电脑操作能力和互联网应用能力。


第七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钱币邮票交易、经纪的会员必须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交易中心关于钱币邮票等收藏品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和细则,对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有充分的理解,认真阅读并接受交易中心公示的《风险提示书》。


第八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钱币邮票交易、经纪的会员必须认可并自愿遵守《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 


第九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钱币邮票等收藏品交易的会员须满足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会员条件。 

  

第三章 会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交易中心网站申请注册并按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交易中心签订《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申请人即正式取得钱币邮票等收藏品投资人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交易中心签订《经纪会员资格授予协议书》,申请人即正式取得钱币邮票等收藏品经纪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投资人会员权利: 


一、依法交易交易中心挂牌的钱币邮票等收藏品实物;


二、获得钱币邮票等收藏品投资收益;


三、查阅公布的钱币邮票等收藏品资料并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给普通级别会员的相关资讯服务;


四、委托经纪会员申请收藏品挂牌交易和再托管交易;


五、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十四条 投资人会员义务:


一、遵守与钱币邮票等收藏品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交易所的各项制度、规则;

 

二、缴纳钱币邮票等收藏品交易环节规定的款项及费用; 


三、承担钱币邮票等收藏品投资亏损的风险; 


四、禁止从事任何损害钱币邮票等收藏品交易市场及其他会员利益的活动; 


五、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经纪会员的权利:

 

一、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包含:一级经纪会员和二级经纪会员。经纪会员必须是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一级经纪会员:一级经纪会员经交易中心批准可为投资人会员参与钱币邮票等收藏品实物交易提供综合经纪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钱币邮票等收藏品实物交易宣传推广、投资者咨询、交易挂牌辅导、挂牌保荐代理、交易代理等。协助交易中心发展一级经纪会员、二级经纪会员及投资人会员,并依约定获取产品挂牌费、交易手续费及会员费。


三、二级经纪会员: 协助交易中心发展二级经纪会员及投资人会员。并依约定获取产品交易手续费及会员费。


四、经纪会员同时享有投资人会员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经纪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与钱币邮票等收藏品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交易所的各项制度、规则; 


二、积极协助交易中心拓展投资人会员,协助与督促投资人会员缴纳钱币邮票等收藏品挂牌、托管、鉴定、交易、交收各个环节规定的款项及费用; 


三、对投资人会员揭示钱币邮票等收藏品投资亏损的风险,倡导理性投资; 


四、禁止从事任何损害钱币邮票等收藏品交易市场及其他会员利益的活动;


五、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会员的自律和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必须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 


第十九条 会员应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交易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交易中心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会员,交易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许可权、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会员若对交易中心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请复议。对于会员的复议申请,交易中心受理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中心所有。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会员管理的需要,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交易中心审议通过后实施,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二O一五年七月一日



附件:

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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